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科技成果信息交汇与发布
(一)加快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围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LED、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制定重大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征集梳理各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入库。举办多层次、多渠道的重大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推进我省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交汇。建立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交汇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凡执行各类科技计划产生并通过验收、鉴定、评估等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计划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已通过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机衔接,明确由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完善全省科技成果信息公开规范制度和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平台,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三)推动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鼓励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知识产权等信息化关联,各地、各部门在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战略研究等方面要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资源。加强各地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与全省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拓宽重大科技成果发布渠道。
(四)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应用。建设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与推广平台,推动驻粤各军兵种军代室在平台设点。鼓励我省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等载体上注册及接收、发布科研成果信息。依托军民融合数据中心,定期遴选编制军民融合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手册,实施军工技术推广专项,推动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建设
(五)引导建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鼓励珠三角有条件的地市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培育发展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实施监测评估和动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开展成果应用推广、标准制定,以及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等活动。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奖励,鼓励科技成果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活动。
(六)推动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建设。发展和规范网上技术交易市场,集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资金、人才、服务等创新要素,连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创新主体,建设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新型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开展技术交易、技术定价、信息发布、在线服务、竞价拍卖、技术投融资、转化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各地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提升跨区域技术转移与辐射功能,打造连接省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建设面向技术供需方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重点支持广州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引导民营资本和技术交易网络运营商建设新型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推动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在地级以上市和高科技园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设立交易窗口或服务站点,发展壮大技术交易市场。
(七)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瞄准超高速无线局域网、量子通信、精准医疗、高端医疗器械、石墨烯、热超导材料、无人机技术、海洋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技术等新兴产业领域,依托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重点科技园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推动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在基地转化和产业化。深入推动专业镇协同创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专业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增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能力。推动产业关联度高的专业镇强强联合,建立资源整合和开放协作机制,共建产业专业合作区和专业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
(八)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支持各地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开发、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投融资、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鼓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建立中小微企业创新中试平台,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成果检测检验、集成与二次开发、评估与评价、技术示范推广与交易等服务。推动各类技术开发类科研基地合理布局和功能整合,促进科研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更多企业和产业发展亟需的共性技术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
三、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九)加快应用型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转化。深入实施省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同实施,协同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对于产业导向明确的科技研发项目,由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研发和产业化。将科技成果转化目标视作项目立项、验收及后评估的重要指标。
(十)深入推进省部院产学研合作。发挥省部院产学研合作渠道作用,加快引进省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的重大科技成果来粤产业化。依托中国科学院在粤科研体系实施科技服务网络计划,围绕广东产业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等。发挥行业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支持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
(十一)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其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
(十二)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动态评估,提升新型研发机构研发、孵化和服务能力。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和推广等。支持企业通过成果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围绕“互联网+”战略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探索,引导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聚众智推进开放式创新。完善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的机制,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
(十三)充分利用国际创新创业资源。鼓励企业与境外技术先进企业、技术转移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鼓励企业在境外收购、并购高技术企业或初创企业,建立海外研发基地或孵化基地。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国际联合创新基地或园区,推动粤港澳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技术转让平台。深入推进粤港创新走廊建设,加快引进香港科学园、应用科技研究院、高校等机构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十四)发挥科技社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全面实施“千会万企金桥工程”、广东版“海智计划”等,提升学会、协会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水平,组织动员学会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学会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鼓励支持协会组织开展技术经纪人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业人员培训,强化科技信息服务,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
(十五)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功能。完善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各类平台功能,促进科技成果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国内机构与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深层次合作,围绕重点产业技术需求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探索适应不同用户需求的科技成果评价方法,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率。推动行业组织制定技术转移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技术转移服务评价与信用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十六)强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服务。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计划,搭建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实现互联互通、合作共享。建立高新区和孵化器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信息、评估和运营等服务。推进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引导企业优化知识产权布局,形成一批基础和核心专利。建立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控和争端处理机制,针对重点产业完善国际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发布“走向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操作指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
五、大力发展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十七)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加快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风险补偿金、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提高孵化器孵化服务能力,增强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强化孵化器对入孵企业进行投资参股,加强对入孵企业的筛选。省级孵化器资金对入孵企业实施直接补助,提高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企业毕业率。依托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地建设一批面向港澳台创业人员的孵化服务载体。
(十八)大力发展“四众”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在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大力发展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成本低、便利化、开放式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一批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构建一批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海外归国人员等高端创业人才入驻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探索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互联网+”创新创业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互联网+”、云服务、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构建互联网众包平台,支持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共同发展。
(十九)建设一批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支持高新区、专业镇、产业园区建设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空间等提供创业导师、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金融投资、法律税务等配套服务。鼓励建设大学生创业中心、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场所、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发、人才推荐等服务。通过创新券后补助等政策,支持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购买科技服务。
(二十)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补贴,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技术服务。引导科研基础设施、科技数据文献、科技成果、创投资金等向创新创业者开放。依托3D打印、大数据、网络制造、开源软硬件等先进技术和手段,支持各类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便捷的创新创业工具。支持高校、企业、孵化机构、投资机构等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鼓励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创业导师。
(二十一)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团队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两岸四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珠江天使杯”、“南粤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大赛”、“广东创新之夜”、“粤港创新之夜”等活动,支持各地和社会各界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集聚整合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源支持创新创业。
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二十二)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课程,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科技金融的专业化技术经理人。
(二十三)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密对接地方产业技术创新、农业农村发展、社会公益等领域需求,继续实施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者行动,加快推进“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村会结对科技服务工程”,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打造一支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二十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深入实施“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建立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地方对接搭建平台。建设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为引进海外创新创业资源搭建平台和桥梁。
七、大力推动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五)加强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健全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强化科技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职能,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探索适应地方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基层科技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与机制,宣传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应用科技成果,搭建产学研合作信息服务平台。推广科技创新券等创新激励手段,促进产学研合作,降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二十六)开展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选择部分创新资源集聚、工作基础好的高新区、专业镇、产业园区等创新载体开展试点示范,跨区域整合成果、人才、资本、平台、服务等创新资源,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金融、人才、政策等方面,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推动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发展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八、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
(二十七)加大对科研人员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高校、科研院所为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的,净收入可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其比例不得低于60%。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二十八)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激励。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按照其上年度签订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发生的相关支出,可将不高于30%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为促成交易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向企业输出科技成果,按照其上年度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科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强化省市联动,加强重点任务的统一部署及创新资源的统筹配置,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三十)落实投入。用好广东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专项资金和广东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引导和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基金),引导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通过专项资金引导、风险补偿等制度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三十一)落实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实施《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机制,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
(三十二)示范引导。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的带动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